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334號
PCEV,114,板補,334,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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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34號
原 告 賴林縈欗
訴訟代理人 賴錦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若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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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