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8號
原 告 游承哲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黃俞逢、黃源堡、潘泓仁、潘振華、吳佩芬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