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159號
PCEV,114,板補,159,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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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5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羽涵
劉凱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獻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0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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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