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1130號
PCEV,114,板補,1130,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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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孔維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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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