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1115號
PCEV,114,板補,1115,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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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11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朱逸君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琬澐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肆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參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貳佰壹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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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