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1067號
PCEV,114,板補,1067,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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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黃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振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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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