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1045號
PCEV,114,板補,1045,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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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黃品翔
訴訟代理人 黃佑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惠亮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玖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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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