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4年度,95號
PCEV,94,板簡,95,2005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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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95號
上 訴 人 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肆拾玖
萬參仟參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參仟肆佰柒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朱 耀 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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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