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95號
上 訴 人 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肆拾玖
萬參仟參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參仟肆佰柒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朱 耀 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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