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540號
原 告 許倖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善文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裁判
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