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14年度,89號
PCEV,114,板小調,89,202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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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調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黃國華

相 對 人 呂蔡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
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而視為調解之
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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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