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989號
PCEV,114,板小,989,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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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989號
原 告 陳永山
被 告 林景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在新北市淡水區,此有被
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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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