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467號
PCEV,114,板小,467,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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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467號
原 告 李靜軒


被 告 黃士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9
8號),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
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
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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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