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356號
PCEV,114,板小,356,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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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56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賴楷傑
被 告 吳思原住○○市○○區○○路000巷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壹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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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