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54號
原 告 陳譽元
被 告 羅家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8日、112年12月29日、113年1月5
日、113年1月19日分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8,000元、15,0
00元、3,000元、15,000元,共計51,000元,且未為清償之事實
,業據提出其所述相符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為證
,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
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