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354號
PCEV,114,板小,354,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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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54號
原 告 陳譽元

被 告 羅家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8日、112年12月29日、113年1月5
日、113年1月19日分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8,000元、15,0
00元、3,000元、15,000元,共計51,000元,且未為清償之事實
,業據提出其所述相符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為證
,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
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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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