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4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黃亦薇
李逸洲
被 告 唐楊美鑾(即唐明華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唐明華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
零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唐明華之遺
產範圍內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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