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337號
PCEV,114,板小,337,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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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37號
原 告 蔡佳臻
被 告 呂思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因細故爭執,被告竟於民國112年8月5日下午3
時58分起至翌日上午9時37分許,使用簡訊辱罵原告「瘋女
人」、「破麻」、「幹」等語,以此方式侵害原告名譽權,
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慰撫金等語。
二、按所謂名譽權遭受侵害,係指個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遭受貶損
而言,本件原告主張且縱屬實,因其已自陳被告係以傳送簡
訊之方式辱罵原告,顯見原告所稱被告辱罵之內容,所得見
聞之人僅有原告,外在第三人實難知悉,故原告人格在社會
上之評價,自無因此遭受減損之可能。準此,本件被告並無
原告所稱侵害名譽權之行為,原告之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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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