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233號
PCEV,114,板小,233,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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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3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陳奕心陳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肆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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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