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223號
PCEV,114,板小,223,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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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2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邱至弘
李秀花
被 告 林嘉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5,737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6,117
元自民國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
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
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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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