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11號
PCEV,114,板小,11,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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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1號
原 告 邱郁
被 告 李祐甫

朱昱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李祐甫朱昱銓均為「大表哥」等人所組成之
詐欺犯罪集團犯罪組織成員,由被告李祐甫負責出資並指揮
被告朱昱銓向外收購人頭帳戶及負責與水房即「大表哥」聯
繫接洽,嗣原告因遭詐騙而依指示於民國110年9月30日15時
5分44秒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至被告騙得訴外人
蕭允軒所交付詐欺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
0000000000號帳戶,旋遭詐欺犯罪集團成員提領轉匯一空,
以致原告受有1萬5,000元財產損害等情,業據本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1448號、第1689號及113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刑事
判決認定屬實,由本院刑事庭以被告李祐甫朱昱銓均係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罪刑在案,有該刑事判決附卷
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核閱屬實
。另被告皆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均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本院依
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被告所為與其他
詐騙集團共犯乃原告受有財產損害之共同原因,自應成立共
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賠償1萬5,000元及遲延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
許。
二、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
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
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
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
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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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