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693號
PCEV,113,板簡,693,202504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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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693號
原 告 徐韻庭
被 告 朱苡安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梁馨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應更正如附表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原判決中事實及理由,關於如附表所示的部分記載屬於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附表:  
編號 原判決 更正後 備註 1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本件本票),但本件本票背後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存在於…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本件本票),背後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存在… 此更正的欄位係「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欄位第一行。 2 …則原告應該就其所舉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然直到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原告都沒有就其所主張的事實提出相關的證據來證明… …則原告應該就其所舉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但直到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原告都沒有就其所主張的事實提出相關的證據來證明… 此更正的欄位係「事實及理由、四、㈡、2」欄位第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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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