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3069號
PCEV,113,板簡,3069,2025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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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069號
原 告 林月滿
被 告 黎姿吟


周祥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4月
24日宣判。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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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