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遺產)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2567號
PCEV,113,板簡,2567,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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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567號
原 告 黃甦
被 告 黃瑜芬
黃澄

黃淑芬
陳卿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本院104年度存字第832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新臺幣
2萬6,665元及提存期間之利息,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
例分配取得。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淑芬陳卿雲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原登記為兩造(即黃池愛媛之繼承人)及訴外人藍太平
等6人等人所共有。系爭土地原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
定處分系爭土地後,將兩造所有部分之價金新臺幣(下同)
2萬6,665元依法提存(下稱系爭提存金),並經鈞院以104
年度存字第832號受理在案。又黃池愛媛之繼承人黃耀嵩
起訴前死亡,被告陳卿雲黃耀嵩之配偶且唯一法定繼承人
,爰依民法第823、82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兩造共有
系爭提存金,分割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即各5分之1分配
取得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黃瑜芬黃澄芬均同意原告之主張及請求,並稱被告陳 卿雲與黃淑芬經渠等轉告後,均已知悉本件開庭訴訟內容, 並均表明同意分割提存款等語。
 ㈡被告黃淑芬陳卿雲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存字第832號 提存通知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1至66頁),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存字第832號清償提存事件卷宗核閱無 訛,復為被告黃瑜芬黃澄芬所不爭執(本院卷第84頁),



此外,尚有臺北○○○○○○○○○函及檢送黃池愛媛除戶及其全體 繼承人戶籍資料1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陳卿雲與黃淑 芬出具之授權書等件在卷可稽,堪信為真。
 ㈡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 此限;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 同共有者準用。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31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為向全體共有人清償而依債之本旨提存時,共有 人依據民法第329條前段及提存法之規定,得隨時向受理提 存之提存所受取提存物,而該等提存物及孳息,亦應屬共有 ,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如不能協議時,得訴請法院按各 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裁判分割。查系爭提存金為系爭土地 原共有人藍太平等6人以兩造為受取權人辦理提存,依前開 規定及說明,自屬兩造共有。又該提存物為金錢,客觀上無 不能分割之事由,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 不分割之期限情事,兩造復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是原 告訴請分割系爭提存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 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 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 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 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 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 張依兩造如附表二「分配比例」欄所示比例進行分配之分割 方式,為被告黃瑜芬黃澄芬所同意,本院斟酌系爭提存金 之性質為出售系爭土地之對價,應認兩造依附表二「分配比 例」欄所示比例共有系爭提存金之債權,即原告上開主張分 割方式,應屬適當。另按提存金應給付利息,以實收之利息 照付,既為提存法第12條第1項所規定,則上開提存金如有 產生利息,自應併予分割,附此說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82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 提存金及提存期間之利息,為有理由,本院審酌開一切情狀 後,認如主文第1項所示分割方案為最適宜。
六、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 平,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本院認由兩造依其提存 物分配比例分擔,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附表一:
原告 住所 黃淑芬 0000 0nd Ave. New York, NY 00000 (USA) 陳卿雲 99 West Overlook Port Washington, NY 11050 (USA)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分配比例 1 黃甦 5分之1 2 黃瑜芬 5分之1 3 黃澄芬 5分之1 4 黃淑芬 5分之1 5 陳卿雲 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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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