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2362號
PCEV,113,板簡,2362,2025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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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3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幼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廢棄原判決」,則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8,000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2,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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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