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437號
原 告 蔡佩穎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林瑜萱律師
原 告 李蔡玉英
蔡玉葉
被 告 吳嘉明
訴訟代理人 吳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2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
板橋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該次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漏未向被告送達,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 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說明就原告所 為請求項目爭執、不爭執之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