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475號
上 訴 人 陳文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聖淵間履行和解書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肆佰零參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