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417號
原 告 黃偉誠
被 告 楊于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34
號),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6日上午11時42分許,在新北市板
橋區中山路2段90巷47弄口前,故意竊取原告所有之黑色安全帽
一頂,故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查被告上開行
為業經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767號刑事簡易判決認犯刑法竊盜罪
在案,審諸刑法竊盜罪旨在保障個人財產法益不受侵擾,被告所
為自屬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又原告之安全帽雖經發還,然原告已
陳明該安全帽已受損不堪使用,遭竊之安全帽如繼續使用亦有衛
生問題等語,復審酌原告主張之損害賠償新臺幣2,000元與市售
安全帽價格相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