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100號
原 告 盛勝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麗紅、張榮清間請求給付代墊修繕費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
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代墊修繕費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係新
臺幣100,000元以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惟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7日繳納1,000元,復於
113年12月10日再次繳納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2紙在卷可稽。是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
定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