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4093號
PCEV,113,板小,4093,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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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093號
原 告 曾智賢

被 告 曾智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二月六日通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函已送達原
告,有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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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