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4034號
PCEV,113,板小,4034,20250409,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0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永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
廢棄」,則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4,100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 蔡儀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