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3910號
PCEV,113,板小,3910,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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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910號
原 告 陳冠亦

被 告 湯仁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00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5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 民國112年11月7日1時48分許,乘無人注意之際,在新北市○ ○區○○街00號「彩蝶SPA舒壓美體館」內,徒手竊取原告所有 、放置於上址館內房間桌上之錢包1個【內含國民身分證、 健保卡、汽機車駕照、機車行照、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 (下稱本案國泰世華信用卡)各1張、鑰匙1把、現金新臺幣 (下同)5,00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離去,並盜刷本案國泰世華金融卡詐得價值共 計3,000元之遊戲點數,致原告受有現金5,000元、金融卡遭 盜刷3,000元、機車行照補發費用150元、汽車駕照補發費用 200元、機車駕照補發費用200元、健保卡補發費用200元、 身分證補發費用200元、金融卡補發費用100元、店大門遙控 鑰匙1,000元,共計10,050元財產上損害之事實,有本院113 年度審簡字第728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卷第15至20頁)在 卷可稽,應堪認定。惟其中金融卡遭盜刷3,000元部分,已 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列為爭議款項,並將3,000元退回原告 帳戶,有原告提出之帳戶明細可證(本院卷第51頁),難認 原告受有該項損失,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融卡遭盜刷3,00 0元部分,即屬無據。其餘請求之金額亦無提供相關明細或 證據為證,亦無從認定。
三、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就被告竊取



原告錢包而侵害原告之財產權部分,請求被告賠償7,050元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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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