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906號
原 告 林志威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被 告 蕭詠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823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
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