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3860號
PCEV,113,板小,3860,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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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860號
原 告 李詠晴
被 告 徐良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50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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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