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3640號
PCEV,113,板小,3640,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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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64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被 告 許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209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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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