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3394號
PCEV,113,板小,3394,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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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394號
原 告 陳宣妤
被 告 王芷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遭詐騙而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15時11分許匯款
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被告所申辦並交付詐騙集團使用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旋遭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提領轉匯一空,藉此遮斷金流,掩飾、隱匿上開
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致原告受有上開10萬元財產損害
等情,業據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55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
屬實,且被告於刑案自白犯罪,由本院刑事庭依幫助犯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判處被告罪刑確定,有該刑事
簡易判決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刑事案件電子
卷證核閱屬實;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被告所為與其他詐騙集團共犯
乃原告受有財產損害之共同原因,自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10萬元及遲延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又本件為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移送民
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
第一審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
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
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
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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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