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2577號
PCEV,112,板簡,2577,20250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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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5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倪忠
倪南西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定緯

陳宇璇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糠鎮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上
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此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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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