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328號
原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陳郢輝
被 告 宜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堃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二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理由及卷宗內容(本院卷第185頁),可以
知悉原告有請求營業損失,但前開判決的附表就此部分有所
漏載,此屬於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附表一(即原判決之附表一內容):
編號 請求項目 請求金額 1 零件費用 750,599元 2 鈑金及烤漆費用 271,000元 3 工資費用 32,000元
附表二:
編號 請求項目 請求金額 1 零件費用 750,599元 2 鈑金及烤漆費用 271,000元 3 工資費用 32,000元 4 營業損失 551,3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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