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聲再字,114年度,106號
TPAA,114,聲再,106,20250424,1

1/1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李彥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軍事情報局等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64號裁
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 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 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並應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得為訴 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依法寄存送達,有 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 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 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林 麗 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