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郭修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淑雰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973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 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 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 3年度台上字第97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 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台補字第23號裁定命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14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 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許 雅 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