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葉潤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聖通等間請求確認遺產未確定關係存在
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裁定(113年度
台抗字第75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5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王 怡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