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4號
KLDV,102,建,4,2017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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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號
原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王雅慧律師
      徐正坤律師
      杜孟真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李昱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
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4,721,076元,並據此繳納47,827元。
原告於民國102 年7 月5 日具狀修正訴之聲明,將訴訟標的金額
擴張為35,881,545元,本院曾於102 年7 月16日以裁定命其補繳
裁判費280,005元,業經原告如數補繳。 惟原告嗣後又具狀修正
訴之聲明,於最近一次即106 年5 月31日提出之書狀,訴訟標的
金額已擴張為49,585,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8,392元 ;
扣除先前已繳納之47,827元及280,005元(合計327,832元)後,
尚應補繳120,56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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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