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4年度,459號
TPSV,114,台上,459,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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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許國樑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2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勞上字第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 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 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 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 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 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 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 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 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 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 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 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 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 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 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 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 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自民國71年9月1



3日起擔任公職,自84年3月1日起任職於被上訴人之第九區 管理處,為第十職等派用人員,係公務員兼勞工身分,申請 退休應適用公務員相關法令規定。上訴人因違法失職,經改 制前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108年12月18日判決上訴人撤職 ,並停止任用1年。上訴人既經撤職,未再經被上訴人任用 ,已不具現職公務員身分,則其於112年8月18日申請退休, 自無從辦理。從而,上訴人依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 及資遣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 金新臺幣528萬3180元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等情,指 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贅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 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 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 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 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 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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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