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14年度,76號
TPSM,114,台聲,76,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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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76號
聲 明 人 吳亮君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
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
抗字第1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吳亮君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以114年度台抗字第16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後,復提出「員警、地檢內容不符真相過程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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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