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14年度,724號
TPSM,114,台抗,724,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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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724號
抗 告 人 陳敬修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
4年3月7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19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 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 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 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同條第3 項規定:「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 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 事實、證據」。準此,依此原因聲請再審者,應提出具體之 新事實或新證據,由法院單獨或綜合案內其他有利與不利之 全部卷證,予以判斷,如提出或主張之新事實、新證據,單 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 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即無准予再審之餘地。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陳敬修對原審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15 號詐欺案件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以發現新證據 為由,提出聲證1,即抗告人與告訴人龔家禾於通訊軟體LIN E(下稱LINE)的對話紀錄1紙、聲證2,即抗告人提出與運 動彩券有關的截圖照片3張(包括「2022數據」、「一月入 金368」、「一月投注13990獲利8177」等截圖照片)為新證 據聲請再審,主張依聲證1,LINE的對話紀錄,告訴人提及 「如果真的跟你說的一樣,都賠光了,只要證據充分那我就 認了」,而檢察官已調閱所有投注紀錄,證實告訴人委託代 操的新臺幣(下同)5萬3,000元全部賠光,原確定判決稱5萬3 ,000元為抗告人的犯罪所得,然抗告人既未獲利,何來詐欺 。抗告人並非無端詐騙告訴人,而是經過分析結果,有7成5 的過關率,才會推薦告訴人投注。例如民國114年1月抗告人 只入金368元,有獲利後又繼續下注,結果該月投注金額總 共為1萬3,990元,獲利8,177元,這1萬3,990元都是368元的 入金獲利,轉而繼續下注累積而成,有聲證2可證,足見抗 告人並未詐騙。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 聲請再審等語。惟:⑴抗告人提出之LINE的對話紀錄1紙,其



內容係告訴人指責抗告人未提供完整且正確之資訊、已讀不 回、告訴人損失5萬3,000元未被告知、所提詐欺告訴,並非 誣告等情,抗告人則抱怨告訴人提告造成其生活不便、告訴 人的錢確實已賠光等語。上開對話內容與抗告人及告訴人於 偵、審中之陳述並無出入,自非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認定抗 告人有詐欺事實之新證據。⑵抗告人提出與運動彩券有關的 之截圖照片3張,其中「2022數據」係抗告人自行製作之運 彩投資數據分析表,僅可證明其有製作該表格,甚或從事運 動彩券投資數據分析之事實,但不影響原確定判決依憑卷內 各項證據認定抗告人對告訴人稱投資報酬率平均30%至33%係 過度誇大不實,與抗告人實際操作之獲利或虧損情形相去甚 遠,並隱匿同時期總計投注虧損之實情,而有對告訴人施用 詐術之事實認定,是上開「2022數據」之截圖照片,顯不足 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至於「一月入金368」、 「一月投注13990獲利8177」均係於本案發生後,抗告人於1 14年1月間投注運動彩券之紀錄,難認與抗告人於111年4、5 月間所為本案行為有何關聯,亦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 項第6款所稱之新證據。⑶抗告人其餘主張,係就原確定判決 認定事實及已說明審酌之事項,徒憑己意再為爭執,亦非刑 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因認 其聲請再審為無理由,而予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三、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究竟有如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 ,仍以其主觀上認為符合再審要件之說詞,對原確定判決取 捨證據等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據以請求撤 銷原裁定而准其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說明,其抗告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劉興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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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