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14年度,664號
TPSM,114,台抗,664,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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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664號
抗 告 人 陳長榮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4
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陳長榮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先後 經判處如其附表(即受刑人陳長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依抗告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衡酌各罪侵害之法益及抗告人之意見,定其應執 行有期徒刑16年1月,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原分定應 執行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 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父母年邁,兄長殘障,為減輕家庭 經濟負擔才犯案。其坦承犯罪,未浪費司法資源。原裁定未 說明裁量之具體理由,理由欠備。且所定應執行刑過重,請 參考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53號裁定等), 從輕定刑,俾其早日返家照顧家人等語。
三、惟查: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 亦未逾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或違反比例原則。又個案裁量之情 節不同,難以比附援引,執為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之論據 。至抗告人家庭狀況亦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抗告意旨是 對法院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依憑己意而為指摘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主辦)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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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