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4年度,1798號
TPSM,114,台上,1798,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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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
上 訴 人 劉倢倫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3年12月31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5300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677號、112年度偵字第25
6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原判決有無違法,與上訴是 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原判決以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上訴人劉倢倫有如第一審判決事 實及理由欄一引用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包含第一審判決附 表〈下稱附表〉編號1、2,已為必要之補充、更正)所載犯行 ,以及所犯罪名,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所處之刑部分之判決 (上訴人明示僅就此部分量刑一部上訴),改判各處有期徒 刑1年1月、1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已敘述第一 審判決所為量刑不當,應予撤銷改判及其量刑之理由。三、上訴意旨略以:
 ㈠以上訴人自始坦承犯行,並配合偵查,且告訴人即被害人李 季峰、周欣儀等人所受損失甚微等情狀,客觀上有情輕法重 之情。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有違罪 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㈡原判決未考量上訴人係屬初犯,且有高度意願與各該告訴人 進行民事上和解等情,復未說明不為緩刑宣告之理由,而未 宣告緩刑,有理由欠備、矛盾及裁量權濫用之違誤。四、經查:
 ㈠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裁量之 事項,且以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



,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其審酌事項固不排除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事由,但仍以犯罪 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為必要。  
  原判決說明:上訴人所犯加重詐欺犯行,其法定刑為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以上訴人之犯罪情狀 ,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特殊原因與環境,而有 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之刑仍嫌過重之情事,而無刑法第59條酌 減其刑規定之適用等旨。依上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此部 分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 減輕其刑違法云云,並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㈡緩刑以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並具備刑法 第74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條件,且須有可認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之情形,始足當之。
  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另犯加重詐欺等罪,經判處罪刑,可 見其本件犯行並非偶然為之,難認其所受刑之宣告有何暫不 執行為適當之情形,不宜宣告緩刑等旨。原判決未宣告緩刑 ,已敘明所憑理由,且此為其裁量職權行使之事項,於法尚 無不合。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言指摘:原判決未宣告緩刑違 法云云,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本件上訴意旨,係就原審量刑(包含宣告緩刑)裁量 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徒憑 己見,再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 情形,不相適合。應認本件關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 罪部分之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又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生效之刑事訴訟 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增列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 行法第7條之16第2項規定,上開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 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者,仍依施行前 之法定程序終結之。本件上訴人就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想像 競合所犯傷害罪,犯罪時間為111年7月4日,然於113年2月5 日始繫屬於第一審法院,即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核屬刑事 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 ,且無例外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情形。上訴人關於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私行拘禁罪部分之上訴,既不合法,而從 程序上予以駁回,則傷害罪即無從併為實體上審理,應逕從 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蘇素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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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