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4年度,1703號
TPSM,114,台上,1703,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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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703號
上 訴 人 楊人中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1
3年12月19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86號,起訴案號:臺
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楊人中因誣告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月2日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提起上訴(妨害公務罪部分,非本院審理範圍),並未敘述理由,僅記載「上訴理由懇請容後補呈」,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關於誣告罪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蘇素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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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