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4年度,1461號
TPSM,114,台上,1461,20250417,1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461號
上 訴 人 陳譽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4
46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346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陳譽升之量刑(第一審 係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意圖販賣而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刑,並諭知相關之沒收),而駁回上訴人在第 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憑以裁量之依據及理由。並對檢察官 於上訴人坦承本件犯行前,何以有確切之根據,合理懷疑上 訴人意圖販賣而持有扣案之毒品,並無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 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以及上訴人所為本件犯罪,依其犯罪 情節,如何在客觀上不足引起一般人同情,並無情輕法重之 情形,尚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等各情,均已依 據卷內資料予以說明。又刑之量定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事項 ,原判決已依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為量刑,尚屬妥適 ,自屬裁量權之適法行使,尚難遽指為違法。上訴意旨任憑 己意,謂原審未適用刑法第59條及62條前段減刑規定為不當 ,且量刑違反罪刑相當、比例及公平原則云云,而據以指摘 原判決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餘上訴意旨均 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不適用何種法則或 如何適用不當之情形,徒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 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 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



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林海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