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47號
民國114年3月20日辯論終結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建涵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專利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政大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訴訟代理人 吳漢傑
參 加 人 台灣先智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鴻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
3年7月11日經法字第113173029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倘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規定之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事由,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6條定有明文。查參加 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送 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7頁),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12月8日函文(下稱系爭函文)之正本 予舉發人即參加人,副本予原告,依據專利法第75條規定, 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在舉發聲明範圍內,得依職權 審酌舉發人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並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答 辯;屆期未答辯者,逕予審查據此,該函之附件GOOGLE PAT ENT中文翻譯為舉發人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被告若列入審 酌,應先通知原告為即被舉發人(專利權人)答辯,被告未 依據前揭專利法規定,將作為審查基礎的證據2之中文譯本 通知原告答辯,原告未有對證據2中文翻譯陳述意見之機會 ,且系爭函文之附件譯文多處錯誤,對證據2有誤解之情形 云云。惟查:
㈠專利法第74條規定「依前項規定所提陳述意見或補充答辯有
遲滯審查之虞,或其事證已臻明確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予 審查」;前述法條係於民國108年5月1日修正公布,其修正 理由說明(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lp-863 -101-xCat2-01.html,「108年4月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 明及修文對照表」)第74條最右側說明欄記載「為避免兩造 不斷補提理由、證據或藉由多次更正申請或更正撤回等方式 導致程序拖延,爰修正明定專利專責機關經審酌兩造所提之 理由是否為適當之攻擊防禦方法,若有遲滯審查之虞,或對 於事證已明確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予審查」,上述108年 新修正之專利法第74條立法理由已說明為避免舉發案兩造打 乒乓球式補提理由拖延審查,專利專責機關對事證已臻明確 者,得逕予審查,合先敘明。
㈡系爭函文係闡明函,要求舉發人即本件參加人(下同)對證據2 提出中文翻譯本或節錄本,惟因證據2係以英文撰寫之美國 專利,國內義務教育自國中即開始教授英文,以一般從事專 利工作之律師、專利師教育程度而言,理解此等級之英文並 非難事,且網路上已有各種翻譯工具可資利用,因此即使參 加人不提供中文翻譯本或節錄本,實務上被告亦會自行翻譯 並審查,並非參加人不提供中文翻譯本或節錄本就造成無法 審查之情況,亦非被告限定必須採當事人翻譯版本而無法自 行翻譯,例如被告於專利審查時所使用的外文引證案,亦是 自行翻譯成中文後提示於審查意見通知函請申請人申復。本 件原處分最後使用的證據2中文翻譯並非採用參加人所提供 的翻譯,而是經GOOGLE PATENT翻譯後被告認為堪用而採之 中文翻譯,因事證已臻明確而逕予審查,並無偏袒參加人而 對被舉發人即原告(下同)不利之情事,於原告之權益並無損 害。
㈢舉發理由書第4至6、10至15頁已明確指出所引用證據2的段落 及文字內容,原告於112年10月17日提出之答辯理由書第7至 15頁亦已充分論辯其認為證據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 參加人及原告於原處分階段均已就本件證據及舉發理由充分 論辯,證據2之中文翻譯本並非本件舉發證據,並非一定要 等待原告對中文翻譯表示意見後才能續行審查,如此方符合 前述避免乒乓球式補提理由拖延審查之立法宗旨。原告若認 為被告所採之GOOGLE PATENT翻譯段落有誤,當然可於救濟 程序論辯,然而證據2之中文翻譯本既非舉發證據,則原告 主張依專利法第75條須就證據2之中文翻譯本通知原告答辯 ,係錯誤將證據2之中文翻譯本理解為本件舉發證據,故被 告於本件之行政程序上並無瑕疵。
㈣原告主張舉發審定書使用之GOOGLE PATENT翻譯有誤云云。然
查,原告此部主張並非有理由,分述如下:
⒈舉發審定書第8頁記載「證據2…第15、16欄所述『連接到牆壁 電源插座的電視會被電源監控使用狀況監控裝置302安裝在 電源連接上…感測任何給定時間使用的電量並將其提供給系 統的處理部分,從而允許系統追蹤電視開啟時的那些時段』 ,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電紋量測單元,測量一電器 在不同的用電模式時所產生的耗電情況的一用電特性』」, 因證據2第15、16欄係說明圖3(A)、3(B)中使用電源監控感 測建築物內人員的起居狀況,必須上下文參照方能 瞭解為何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技術特徵,舉發審 定書中引述之文字係將證據2最相關的文字內容節錄至審定 書中,使舉發案兩造只需參照舉發審定書所引用文字及闡明 函所附GOOGLE PATENT翻譯,依所引用文字的關鍵字即可輕 易得知出處為何,但要充分理解技術內涵仍需參照證據2第1 5、16欄上下文方能理解為何所引用文字可對應至系爭專利 請求項1技術特徵。機器翻譯在現時雖仍不及人類翻譯通順 ,但在參照上下文語意後在技術上仍能理解,則仍為可參酌 之翻譯,前述證據2文字的GOOGLE PATENT翻譯上下文為「也 說明於圖.3(一)是感應電視觀看活動的感應器。如圖所示 ,連接到牆壁電源插座的電視會被電源監控使用狀況監控裝 置 302安裝在電源連接上。這裝置302可以是本領域已知的 任何合適類型,其感測任何給定時間使用的電量並將其提供 給系統的處理部分,從而允許系統追蹤電視開啟時的那些 時段。例如,系統可以追蹤受試者觀看電視節目的常規習慣 ,並在此特徵集中建立模式以供以後比較和異常測試。受試 者未能遵循習慣性建立的觀看時間表,或者受試者在預期時 間內根本沒有表現出任何觀看活動可以形成警告監測使用者 的一個基礎」,由前述上下文可知係指電視與牆壁電源插座 間電連接一電源監控裝置302,以感測電視使用的電量,並 達到追蹤使用者觀看電視習慣的效果,並無原告所述譯文顯 為錯誤或無法理解的情況。
⒉舉發審定書第10頁記載「證據2說明書第16欄所述『一項動議/ 佔用感應器303優選地被採用並定位在牆壁或天花板表面上… 感測器的數據流將提供有關個人何時起床或在臥室內走動的 信息』、第17欄所述『某些實施例中的浴室監控可以包括例如 運動感應器…能夠檢測指示跌倒』,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行為偵測單元,偵測使用者之一行為狀態』」,舉發審 定書係將證據2最相關的文字內容節錄至審定書中,參照證 據2第16欄上下文「圖. 3(乙)示意性地示 出了系統的某些實施例的感測器在臥室中的放置。一項動議
/佔用感應器303優選地被採用並定位在牆壁或天花板表面上 ,其視野定向為包圍房間中床處和床周圍的大部分空間(如 果不是全部的話)。感測器的數據流將提供有關個人何時起 床或在臥室內走動的信息。一旦此類活動停止,並且此後一 段時間內房屋內其他地方沒有其他活動,系統可以例如推斷 目標個體已經上床睡覺」,可得知動議/佔用感應器303係具 有偵測周圍空間人員行為活動的功能,GOOGLE PATENT 雖將「motion」譯為「動議」,但由其上下文可清楚得知其 技術內容,舉發審定書因要讓兩造清楚得知引用文字段落, 故直接使用GOOGLE PATENT翻譯本來的文字,然此等翻譯並 無誤導技術內容。
⒊舉發審定書第11頁記載「證據2…第34欄所述『一般來說,授權 觀察員1013,指定回應者第1012章受監控人員1001中的每一 個都被允許足夠的訪問,以能夠透過執行設定和靈敏度調整 模組1011來調整系統偏好。優選地,可調整地設定在事件時 間或事件偵測強度中可超出適用於某些事件的正常範圍以觸 發不同程度的系統回應的程度』,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該預警單元更包含:一風險判斷模組,包含一風險資料庫 與一判斷模組,該風險資料庫儲存一行為風險程度資 訊』」,參照證據2第34欄上下文及圖10中對應元件符號100 1、1013、1011的圖式,可知靈敏度調整模組1011可提供觀 察員1013設定對受監控人員1001的監控風險強度,「被允許 足夠的訪問」一詞雖不通順,但可明確得知其在技術上係指 被充分的偵測及觀測其行為,舉發審定書因要讓兩造清楚得 知引用文字段落,故直接使用GOOGLE PATENT翻譯本來的文 字,然此等翻譯並無誤導技術內容,也不致無法理解證據2 採用的技術手段。
⒋原告主張GOOGLE PATENT中文翻譯另有其他明顯錯誤,例如Ab stract翻譯為「抽象的」、claim翻譯為「索賠」、FIGS.2 (A)-2(B)翻譯為「無花果。2(A)-2(B)」等等。但查, 上述的翻譯並無使用在此次舉發審查上,且機器翻譯在現時 雖仍不及人類翻譯通順,但在參照上下文語意後在技術上仍 能理解,則該翻譯並非無法使用。原告雖主張該等翻譯有瑕 疵,惟究其所舉例子,其無法理解翻譯的原因係因其只讀取 數行文字而斷章取義,然技術內容本為連貫,本件舉發證據 為「證據2」而非「證據2第X頁」、「證據2第X欄」或「證 據2第X行」,本應讀取相關上下文以瞭解技術內容,舉發審 定書所引證據2文字為方便當事人聚焦以及得知內容出處, 並不表示除所引文字外無須參照相關上下文。
⒌原告雖主張舉發審定書所用之翻譯有誤,然原告並無提出技
術內容與GOOGLE PATENT中文翻譯之技術內容有差異的「正 確」中文翻譯以資證明GOOGLE PATENT中文翻譯之技術內容 有誤,原告所稱翻譯不清楚的部分,亦可由證據2所引用段 落及上下文得知其技術意義,原處分使用GOOGLE PATENT翻 譯已明確告知當事人引用段落出處及技術涵義,因此並無不 妥。
三、原告雖主張依專利審查基準第5篇第1章4.3.2.4規定,於舉 發審查若有考量外文證據全部內容必要時,例如於進步性審 查,要考量所欲解決問題、技術領域、動機或教示等情形, 就「應」通知提出中譯本,被告未於舉發階段通知參加人提 出證據2中譯本與上開規定不合云云。惟查,專利法施行細 則第3條第2項及專利審查基準2006年版5.3.3.3.2,所謂的 「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之文件,應用中文…專責機 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 此規定亦可適用於其他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例如舉發,為原 告所是認(見本院卷第298頁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第22至30行) 。雖被告復主張舉發證據為外文者,舉發人應檢附中譯本以 避免誤解文義等語,然查,原告所述專利審查基準第5篇第1 章4.3.2.4係規定於舉發審查若有考量「外文證據全部內容 」「必要時」,應通知提出中譯本,惟專利審查基準2006年 版5.3.3.3.2係認為舉發證據為外文者,原則上應檢附中譯 本或節譯本,並提到未檢附者得通知檢附,與前述專利法施 行細則相同,原告所引述專利審查基準第5篇第1章4.3.2.4( 7)第3段規定非常狹義,限縮於通盤考量外文證據全部內容 必要時應通知提出中譯本,係上開原則之例外,但本件並沒 有此情形,無考量證據2全部外文內容之必要。觀之原處分 內容寫法是擷取證據2部分段落作判斷,足認被告於原處分 中並未引用證據2全部文件,原告於舉發答辯時,先就證據2 的英文本已就其理解的中譯進行答辯,之後被告發函附上GO OGLE PANTENT的中譯本通知參加人補提中譯本時,並有副本 給原告,原告若認為有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必要, 自得為之,並不會影響原告更正之權利。況查,原告於言詞 辯論期日亦陳明原處分所引用證據2之文字有2欄,認為範圍 太大,但證據2原文總共有54欄,若原告認為2欄太多,卻又 要求證據2全部的中文翻譯本,前後主張矛盾,且原告訴訟 代理人於本件言詞辯論亦自承其所代理的舉發案件外文證據 一定會附上中譯本,引用的段落一定有對照的中文跟英文, 於審判長詢問:「是否會全部、全本提出?」,原告訴訟代 理人回稱看情形,但認為至少應要有中文的節譯本(見本院 卷第300頁言詞辯論筆錄第4頁第4至21行)。承上,足以認定
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非有理由。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110年5月13日以「照護提醒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專 利,經被告編為第110117378號審查,於112年5月17日准予 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項),並發給發明 第I806050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 2條第1項、第2項及第26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 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2項 之規定,以113年2月19日(113)智專議(二)04224字第00 0000000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9舉發成立,應 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復遭經濟部為訴願 駁回之決定,原告仍未甘服,遂依法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 院因認本件判決結果,倘認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恐將受有損害,爰依職權裁定命 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乃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二、原告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並主張: ㈠原處分隻字未提通常知識者如何完成該技術特徵,在「該預 定期間內」收到「該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該行為狀態偏 離訊號」;「整合」該行為狀態與該用電特性;依據該風險 資料庫所儲存之該行為風險程度資訊「判斷」一風險程度判 斷結果;於該風險程度判斷結果為異常時「產生」一異常訊 號。原處分對於通常知識者如何基於證據2的「不同物理量 」輕易完成請求項1「該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該行為狀態偏 離訊號」完全未有說明原處分完全忽略前述技術特徵,原處 分未審酌系爭專利技術手段證據2未揭示「預警單元在一預 定期間內」收到兩種不同的偏離訊號時產生預警提醒。 ㈡原處分對於通常知識者如何基於證據2的「不同物理量」輕易 完成請求項1「該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該行為狀態偏離訊號 」未有說明。原處分未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整體(as a who le)為對象審查進步性,而僅是以請求項1的個別或部分技術 特徵(即行為狀態偏離訊號與用電特性偏離訊號)判斷請求 項1能被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顯然違反專利審查基準之 規定。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判斷模組」技術特徵未為證據2所揭示。 更何況,該技術特徵即屬系爭發明之重要技術特徵,豈容以 通常知識能輕易完成帶過。證據2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警示模組」技術特徵,證據2當然未揭示請求項1「一警示模
組,依據該異常訊號產生一緊急提醒」技術特徵。又系爭專 利請求項1具有進步性,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附屬項即請求項2至9,當然具有進步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 ㈠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已分別揭露使用電特性偏離訊號或行為狀態偏離訊號來 決定是否觸發預警提醒,又揭露並教示可協同使用多種不同 的感測器偵測不同物理量後綜合判斷是否觸發預警提醒,因 此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由證據2輕易得知可同 時使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決定是否觸發預 警提醒,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2既已分別揭露使用電特性偏離訊號或行為狀態偏離訊號 來決定是否觸發預警提醒,又揭露使用多種不同的感測器偵 測不同物理量後綜合判斷是否觸發預警提醒,則該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由證據2揭露之內容輕易得知使用電 特性偏離訊號與行為狀態偏離訊號兩種物理量做出判斷決策 的概念,此種推論實屬顯而易知。而在控制電路領域中,判 斷單元接收監測數據做為後續處理或控制其他電路裝置本就 須限定在一預定時間中,此乃電路常識,亦為數位電路中時 脈訊號(clock)存在的主要作用之一,舉發審定書所述證據2 說明書相關段落及圖式所揭露的技術內容實已隱含前述技術 特徵。
⒊證據2已分別揭露使用電特性偏離訊號或行為狀態偏離訊號來 決定是否觸發預警提醒,又揭露並教示可協同使用多種不同 的感測器偵測不同物理量後綜合判斷是否觸發預警提醒,因 此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由證據2輕易得知可同 時使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決定是否觸發預 警提醒,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2之「電感測器」、「監控裝置」可比對至系爭專利請求 項1之「電紋量測單元」。無論是「狀態改變」還是「模式 切換」,電紋量測單元皆是量測到電壓、電流物理量的變化 ,該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能輕易得知將量測「狀態改變 」的技術應用至量測「模式切換」,仍不具進步性。 ⒌證據2已揭露系統會根據接收到的訊號異常程度比對系統預設 的威脅或關注等級,當異常程度符合關注等級時發出警報, 證據2雖未白紙黑字寫出「判斷模組」一詞,然由證據2揭露 之技術內容,已隱含證據2揭露之系統具有如系爭專利請求 項1「判斷模組」般的元件。
⒍證據2已揭露系統在確認異常訊號符合偏差程度後發出資訊提 醒監控用戶,證據2雖未白紙黑字寫出「警示模組」一詞,
然由證據2揭露之技術內容,已隱含證據2揭露之系統具有如 系爭專利請求項1「警示模組」般的元件。
⒎證據2已揭露使用電感測器監控電器的電源使用狀況,而電器 的開啟/關閉亦為系爭專利中所稱之用電特性(請參舉發審定 書第21、22頁),屬電紋量測單元所量測的「不同的用電模 式時所產生的耗電情況的一用電特性」態樣之一,故證據2 之「電感測器」、「監控裝置」可比對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電紋量測單元」。
㈡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至7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3依附於請求項1,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2說明書第12、49欄揭 示系統具有一紀錄用戶常規用電習慣的特定數據集104,已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4依附於請求項1,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2說明書第16、22、26 、49欄揭示系統可根據受試者的行為或不同時間點的活動建 立行為模式,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 術特徵,故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於請求項1,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2已揭示系統具有連接 電氣特徵資料庫與行為模式資料庫的分析單元,由證據2說 明書第18欄及圖5亦可知,除了發出預警提醒外,系統尚可 依據偵測到的用電特性、常態用電規格、行為狀態、常態行 為模式產生活動報告,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進一步界定 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 步性。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6依附於請求項5,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2說明書第18、19欄及 圖5揭示在活動量報告上標註異常活動的預警提醒,已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6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⒌系爭專利請求項7依附於請求項5、6,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5、6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2說明書第9、12 欄及圖2( A )揭示網關裝置(gateway)將數據資料傳送 至雲端伺服器或外部電子裝置,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進 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7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依附於請求項1,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3說明書第[0092] 段 、第[0110]段及第[0067]、[0088]、[0106]、[0108]段已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又證據2、 3皆為監測受試者健康狀態的系統與方法,且皆使用多種不 同感測器感測受試者行為或環境參數以即時發現異常並通知 相關人員,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結合證 據2、3之技術內容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整體技術特徵 ,故證據 2、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 性。
㈣證據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9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8、9皆依附於請求項1,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4說明書第[0024] 段、第[0036]段及證據2說明書第18欄、圖3D)已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 8、9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又證據2、4 皆為可監測受試者健康狀態的裝置,且皆可使用穿戴式感測 器感測受試者動作並將感測數據傳送至外部例如雲端伺服器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結合證據2、4之 技術內容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 8、9之整體技術特徵,故 證據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9不具進步性。
四、參加人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為聲明 及陳述。
五、本件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 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 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如事實及理由欄貳、一、事實概要所示。
㈡本件爭點:
⒈證據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至7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2、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9不具進步 性? ㈠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專利申請日為110年5月13日,被告於112年5月17日審定 核准專利,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應以核准審定時 所適用之1115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規 定為斷。
㈡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 ,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固為專利法第21條及第22條第 1項前段所規定。惟發明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發 明專利,同法第22條第2項復有明文。
㈢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係關於一種照護提醒系統,該系統的電紋量測單元 測量電器的用電特性;電氣特徵資料庫儲存用電特性與常態 用電規則;用電活動量分析單元比較用電特性與常態用電規 則,於用電特性偏離常態用電規則達預定幅度時,產生用電 特性偏離訊號;行為偵測單元偵測使用者之行為狀態;行為 模式資料庫儲存行為狀態與常態行為模式;行為模式分析單 元,比較行為狀態與常態行為模式,於行為狀態偏離常態行 為模式達預定程度時,產生行為狀態偏離訊號;以及預警單 元,在預定期間內收到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行為狀態偏離訊 號時,產生預警提醒(參系爭專利摘要)。系爭專利的照護提 醒系統,蒐集長者日常的用電特性與行為模式,當長者之生 活產生變化(例如嗜睡、行動變遲緩、飲水機的使用次數變 少),親屬或看護可於即時關心使用者的心理/身體之健康狀 況,提前追蹤健康狀況而能即時治療,以預防疾病的產生或 意外的發生。此外,於一些實施例,當長者的狀態達一定之 風險程度時,能即時傳送緊急提醒於使用者之親屬、長照機 構或是保全管制端,並可同時提供用電特性與行為狀態協助 親屬、長照機構或是保全管制端了解使用者的狀況,從而使 長者可於第一時間受到照護或協助。於一些實施例,透過活 動量報告即便親屬或長照人員無法時時的陪伴在長者身邊, 也可透過活動量報告中了解長者之日常生活狀況(參系爭專 利[發明內容]第[0013]段),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 圖一所示。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9個請求項,請求項1為獨立項, 其餘為附屬項,被告於111年11月25日提出更正,更正後申 請專利範圍,依行政訴訟起訴理由狀第9、10頁請求項1之專 利有效性技術分析簡表(本院卷㈠第087~090頁),請求項1技 術特徵切分並編號如下:
請求項1:
一種照護提醒系統,包含:(1A)
一電紋量測單元,測量一電器在不同的用電模式時所產生的 耗電情況的一用電特性;(1B)
一電氣特徵資料庫,儲存該用電特性與一常態用電規則;(1 C)
一用電活動量分析單元,比較該用電特性與該常態用電規則
,於該用電特性偏離該常態用電規則達一預定幅度時,產生 一用電特性偏離訊號;(1D)
一行為偵測單元,偵測使用者之一行為狀態;(1E) 一行為模式資料庫,儲存該行為狀態與一常態行為模式;(1 F)
一行為模式分析單元,比較該行為狀態與該常態行為模式, 於該行為狀態偏離該常態行為模式達一預定程度時,產生一 行為狀態偏離訊號;以及(1G)
一預警單元,在一預定期間內收到該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該 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時,產生一預警提醒;(1H) 並且,該預警單元更包含:一風險判斷模組,包含一風險資 料庫與一判斷模組,該風險資料庫儲存一行為風險程度資訊 ,該判斷模組在該預定期間內收到該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該 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時,整合該行為狀態與該用電特性並依據 該風險資料庫所儲存之該行為風險程度資訊判斷一風險程度 判斷結果,並於該風險程度判斷結果為異常時產生一異常訊 號;及(1I)
一警示模組,依據該異常訊號產生一緊急提醒。(1J) (其餘請求項內容詳見系爭專利公告本,見乙證1卷第71頁 反面至第70頁)
㈣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2為西元2018年12月21日公告之美國第US10311694B2號 「System and method for adaptive indirect monitoring of subject for well-being in unattended setting」發 明專利,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21年5月13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為用於人員如老年人或 具有認知、身體或神經問題的人員的監視和私人説明的系統 ,由檢測環境狀況的描述參數的多個感測器以及至少感測環 境中人的位置和可選的該人生理參數的多個感測器和/或設 備構成。根據系爭專利說明書,該系統包括:用於以拓撲級 監視人的位置的感測器和/或設備,其生成時間上並且在環 境的數位拓撲模型的場境中的該人的位置的跟蹤信號;用於 監視姿勢和/或其時間上的變化並且提供對應於預定姿勢的 狀態信號和/或表示所監視的人的姿勢的時間變化的信號的 感測器,感測器信號由邏輯控制單元根據軟體評估位置以及 姿勢和姿勢的時間變化處理,並且根據預定運動類別和/或 姿勢活動分類所述信號,並且執行在諸如位置和/或姿勢的 變化率和/或這些變化的持續時間和/或它們是否存在和/或 姿勢與環境中的一致性與相對於執行所述運動或姿勢活動的 預定模式的相同參數之間的比較。人員監視和個人説明系統
,特別是用於老年人和具有特殊和認識需求的人(參證據2[ 摘要]),證據2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⒉證據3為2018年9月28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CZ000000000A號「 人员监视和个人帮助系统,特别是用于老年人和具有特殊和 认识需求的人」發明專利,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 021年2月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3為一種用 於人員如老年人或具有認知、身體或神經問題的人員的監視 和私人説明的系統,由檢測環境狀況的描述參數的多個感測 器以及至少感測環境中人的位置和可選的該人生理參數的多 個感測器和/或設備構成。根據證據3說明書,該系統包括: 用於以拓撲級監視人的位置的感測器和/或設備,其生成時 間上並且在環境的數位拓撲模型的場境中的該人的位置的跟 蹤信號;用於監視姿勢和/或其時間上的變化並且提供對應 於預定姿勢的狀態信號和/或表示所監視的人的姿勢的時間 變化的信號的感測器,感測器信號由邏輯控制單元根據軟體 評估位置以及姿勢和姿勢的時間變化處理,並且根據預定運 動類別和/或姿勢活動分類所述信號,並且執行在諸如位置 和/或姿勢的變化率和/或這些變化的持續時間和/或它們是 否存在和/或姿勢與環境中的一致性與相對於執行所述運動 或姿勢活動的預定模式的相同參數之間的比較(參證據3摘要 ),證據3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 ⒊證據4為2018年4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 I620158號「智慧型電 子鎖系統」發明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21 年2月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4為一種具緊急 求救功能的智慧型門禁手環及其應用的智慧型電子鎖系統, 其中,智慧型門禁手環包含:手環本體、非接觸感應模組、 藍牙通訊模組及緊急求救按鈕;非接觸感應模組包含唯讀記 憶單元與可抹除式唯讀記憶單元,唯讀記憶單元燒錄有唯讀 晶片序號,可抹除式唯讀記憶單元燒錄有保安碼,電子鎖裝 置感應保安碼或保安碼與唯讀晶片序號而開啟或關鎖;藍牙 通訊模組連接手持裝置;緊急求救按鈕被按壓時產生求救訊 號,於藍牙通訊模組連接藍牙單元時傳送求救訊號至手持裝 置,經由手持裝置傳送至雲端伺服器,當藍牙通訊模組未成 功傳送求救訊號至手持裝置時,藍牙通訊模組保留求救訊號 並重新傳送(參證據4摘要)。證據4之具緊急求救功能的智慧 型門禁手環透過卡片模擬功能來實現門禁功能,藉以作為身 分辨識來感應開啟門禁或設定保全。在此,當使用者以智慧 型門禁手環作為身分辨識用而開啟門禁之電子鎖後,可進一 步啟動電子設備而作為情境控制,例如開啟預定的燈源或拉 上電子窗簾等,藉以融入生活而提升使用上的舒適度、便利
性。並且,智慧型門禁手環具有緊急求救功能,並可與手持 裝置藍牙配對後再與雲端伺服器連線,在此,由於手持裝置 的藍牙通訊太耗電,所以多數使用者通常都會關閉手持裝置 的藍牙通訊,當使用者按下緊急求救鈕時,本發明之智慧型 門禁手環與手持裝置的近場通訊相溝通,透過點對點通訊功 能傳送傳訊命令使手持裝置迅速啟動藍牙通訊,完成緊急求 救的功能;若未能及時將信號透過藍牙傳至手持裝置,則會 保留一段時間,等到手持裝置藍牙開啟時,則再將訊號傳至 手持裝置,並轉送到雲端伺服器。此外,當智慧型門禁手環 與手持裝置以藍牙連線時,智慧型門禁手環可傳送緊急求救 (含報位)、運動軌跡、健康狀態、電池狀態等資訊至手持裝 置,或是可自手持裝置取得韌體程式或其他程式等更新程式 進行更新(參證據4新型內容),證據4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 四所示。
㈤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至7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界定「一種照護提醒系統 ,包含:(1A)一電紋量測單元,測量一電器在不同的用電 模式時所產生的耗電情況的一用電特性;(1B)一電氣特徵 資料庫,儲存該用電特性與一常態用電規則;(1C)一用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