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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上更三字,113年度,5號
IPCV,113,民著上更三,5,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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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上更三字第5號
上 訴 人 統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再旺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 上訴 人 康新民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俊仁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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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