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聲字,114年度,9號
IPCM,114,刑智聲,9,20250430,1

1/1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智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智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智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賢前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 本院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 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於 民國113年4月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25 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513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刑法第93條第2項 所明定,而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智賢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 形,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 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51361號 函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查。茲因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 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參照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之6規定及立法說明,審酌檢察官業已提出 相關資料為證,衡以受刑人權益保障及程序效率,認僅須依 憑卷內相關資料而為書面審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1/1頁


參考資料